邻居建房影响了自家采光和通风,六旬老人将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邻居排除妨碍,拆除所建房屋。官司从区法院到市中院到省高院,打了14年,判决反反复复,多次发回重审。2021年5月31日,75岁的王先生拿到了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的最新判决,法院再次判王先生的邻居拆除所建房屋,恢复王先生的采光、通风和日照。
邻里建房起纠纷六旬老人起诉邻居讨要“采光权通风权”
王先生祖籍河南省洛阳市,今年75岁,退休工程师。6月2日,提起自己14年来起诉邻居讨要采光权、通风权的坎坷经历,王先生感慨不已。
王先生说,14年诉讼的艰辛历程一言难尽
王先生在洛阳市老城区有一块六十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宅基地南北走向,呈刀把形,东邻是张某某。”由于历史原因,王先生家房子的北半部分(朝南方向)与张某某家的房子中间有一块十多平方米的空地,王先生家祖宅北半部分的房子朝南开有窗口,王张两家均通过两家中间的空地采光、通风。
2002年4月,王先生将原来的老房拆除,在宅基地上建起了3层楼房。“建房期间,张某某以我的房子侵占了她家的地方为由,多次阻拦, *** 部门多次丈量、调解,证明我家的房子并未占她家的地方,房子最终得以建成。”但令王先生一家始料不及的是,房子建好后,张某某又阻拦王先生往南开窗口,当地相关部门再次介入,2005年8月,王先生才在北面的房子开了三个窗户。
远在西安、青海工作的王先生没想到,2005年11月,邻居张某某在既未和他协商,又未经规划、城建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院内的空地上建造了两层共27平方米的房屋,并将王先生家的墙体打洞插放楼板。“张某某的房子建好后,我家北半部分房子的光线受到严重影响,就是大白天也要开灯,导致房屋贬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
王先生说,张某某家建房后,他家的房白天不开灯根本不行
2007年10月,王先生将张某某起诉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某排除妨碍,拆除所建房屋,恢复他家房屋之前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官司从区法院打到省高院案件多次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10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张某某辩称,其在自己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是自己的事,与王先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建房不存在与王先生协商的法定义务,且她家的土地没有用完,还留了1.1米的空地。王先生家的通风、采光、日照问题是王先生自己造成的,原因是王先生建房不但将窗户开到她家院内,还超过两家界限建房,更谈不上留下空地,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建房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王先生要求拆除该违章建筑,排除对其通风、采光、日照的妨害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2008年4月15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
王先生对此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洛阳市中院审查认为,王先生的起诉符合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审理。2008年7月20日,洛阳市中院裁定撤销老城区法院之前作出的裁定,指令后者对本案进行审理。2009年11月12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所建房屋,并将王先生受损坏的墙体修补完好。
一审判决后,王先生和张某某双方提出上诉。洛阳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于2010年7月27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王先生除提出排除妨碍、拆除所建房屋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1.5万余元。张某某辩称,王先生建房时将窗户开至她家院内,未在宅基地范围内留下空地,违反了“公序良俗”的物权原则,其对院内的空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不能以她没有土地使用权证而否认归属。本案不是物权纠纷,而是涉及土地使用权属纠纷起诉农村宅基地买卖,应由相关 *** 处理,不应由法院受理。
2010年11月10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重审后判决:张某某拆除所建房屋,并将王先生受损的墙体修补完好。张某某不服上诉。2011年5月27日,洛阳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3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以“张某某建房的空地权属不明,张某某所建房屋是否合法,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为由,裁定驳回王先生的起诉。王先生不服起诉农村宅基地买卖,再次上诉。2012年9月18日,洛阳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王先生仍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申诉。2014年3月20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指令洛阳市中院再审此案。2014年11月4日,洛阳市中院再审裁定:维持之前的裁定(即驳回王先生的起诉)。王先生不服,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2015年8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裁定。“遗憾的是,河南省检察院未支持我的请求,不予抗诉。”
向中央巡视组反映后案件出现转机
虽然遭受挫折,但王先生并未气馁。“我相信真理在我这一边,所以一直在坚持。”
2018年,中央巡视组在河南巡视时,王先生向中央巡视组反映了自己的情况。“中央巡视组责成洛阳市老城区法院承办该案。2018年5月7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教授等参加听证,大部分与会人员认为我的案子是错案,法院应该受理。”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经过审委会研究,认为原审判决确实错误,决定报请洛阳市中院再审。2019年11月,洛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重新讨论后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决定由该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20年10月23日,洛阳市中院裁定:撤销该院与洛阳市老城区法院之前作出的裁定(判决),指令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接到洛阳市中院的再审决定时,王先生情绪复杂,说不出是激动还是失落,“13年了,法院的裁定又回到了原点。”
14年后法院再判邻居拆房因未获赔偿,王先生决定上诉
2021年2月26日,王先生的案件在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再次开庭。王先生在诉讼中请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拆除张某某在空地上所建房屋,恢复其家被损害的墙体;赔偿房屋贬值款82800元;诉讼费由张某某承担。
法庭上,张某某辩称,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房合理合法,王先生起诉她破坏墙体不属实,该墙系双方共用的伙墙,并非王先生家的独墙,其有权使用。且她家建房时只在该墙体中掏出部分砖碴,并未将墙体打洞插放楼板,更未破坏墙体结构,没有侵犯王先生的合法权益。为顾及邻里关系,她家建房时特意在自家院内留出1.1米的空地,相反,王先生在2002年建房时将窗户开到她家院中,侵占她家部分土地,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 处理,而非由法院处理,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家宅基地北半幅南面原有一间一层的瓦房,朝张某某院内开有一个小窗户(两家此处以该房为界,无界墙),在该房与张某某家后院北厦房之间有约4.03米X4.41米的空地,双方均利用该空间通风、采光和日照。2005年,王先生在与张某某相邻的南墙上开了三个窗户,同年,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距王先生开设窗户的墙壁南1.01米处,建造一处面积约30平方米的两层楼房。房子建成后,张某某又在该二层楼房顶部北墙上加砌宽约4米、高约3米多的墙壁一堵。
王先生说,邻居建房后,还专门在楼顶砌了一堵墙
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双方均应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王先生、张某某两家房屋之间原有一块空地,双方长期以来利用该空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王先生翻建房屋后仍利用该空间通风、采光和日照并无不当之处。
张某某2005年在该空地上建房并在屋顶砌墙,不能证明其对该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建造的房屋与王先生房屋的间距明显不足,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其行为不应得到保护。张某某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的墙体上掏出部分砖碴,将楼板插入墙体,损坏了墙体结构,应予修补。王先生主张的房屋损失诉请,证据不足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洛阳市老城区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空地上所建房屋,并将王先生受损坏的房屋墙体修补完好;驳回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原告负担1770元,被告负担100元。
法院判决王先生的邻居拆除所建房屋
法院判决王先生的邻居拆除所建房屋
“我的案子打破了民事案件通过两审终结后不能再审的说法,有错必纠在我的案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但该案浪费了大量的诉讼资源,造成当事人的诉累”。王先生说,14年的艰辛历程一言难尽,法院虽然判决张某某拆房,但并未支持他的赔偿请求,他对判决不完全满意,将依法上诉。
王先生介绍,他是5月31日拿到判决书的,6月1日,他从洛阳市老城区法院获悉,张某某目前尚未做出上诉决定。对于二审判决,王先生说结果很难预料,“但有一点,国家的法治环境越来越好,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相信这一点一定会在我的案件中得到落实和体现。”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高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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