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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范亚光:以买卖合同之名搞资金拆借,行不通

分类:问答百科 2022-06-09
导读: 两高律师范亚光:以买卖合同之名搞资金拆借,行不通--导读: 许多企业之间通过循环贸易而借资,买卖合同的所有证据都完备:有《买卖合同》、出库单、入库单、过磅单、对账单等,符合买卖合同的外观特征,故发生纠纷时,许多法院往往按照买卖合同处理。如何刺...
两高律师范亚光:以买卖合同之名搞资金拆借,行不通

  导读:

  许多企业之间通过循环贸易而借资,买卖合同的所有证据都完备:有《买卖合同》、出库单、入库单、过磅单、对账单等,符合买卖合同的外观特征,故发生纠纷时,许多法院往往按照买卖合同处理。如何刺破这层面纱,揭示出融资本质呢?两高律师范亚光为您解读。

  一句话结论:

  对于此类案件,应该发现和分析合同中与真实买卖不相符的地方,卖方是无法提供出真实的货物来源、出门证、过磅单等资料;而且由于是循环买卖,涉及的企业应该有多家,所以追加参与循环买卖的其他企业为本案第三人是尤为要害的。

  相关案例:

  A公司、X公司、Y公司、B公司,四家公司签订了四份合同:即X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焦炭采购合同》、Y公司与X公司签订的《焦炭采购合同》、B公司与Y公司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如下图所示: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焦炭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煤炭(准一级焦),该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B公司向A公司支付部分现款作为定金;B公司保证在该合同签订后80天内,以现款方式向A公司支付全额货款。双方在《销售结算单》上盖章确认交付货物为一级焦。

  由于B公司未能支付余款,A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B公司支付货款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支付违约金。后B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笔者代理了该案二审。

  二审法院在笔者代理意见阐明下,能够查明融资而非买卖的事实真相,一一剖析,最终将本案发回重审。

  范亚光律师解读:

  1、理清买卖合同的闭循环关系

  本案涉及到四家公司和四份买卖合同,从以上四个合同的图示可以清晰地看出:所谓的焦炭买卖构成了闭合型循环买卖,那么资金也构成了闭合性的循环回路即资金从A公司出资最后又回到了该公司。

  2、查明货物交易是否实际存在

  A公司提供的《提货单》、《发货单》、《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单据品名是“一级焦”,但是双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的约定A公司应该出售给B公司的货物是“准一级焦”,“一级焦”和“准一级焦”的交易价格相差是一百余元,这种情况假如存在,A公司的这批“一级焦”的货物又从何而来?假如A公司把货物发错,为什么一直都没有发现?显然A公司是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的!

  真实情况就是为了完备所谓的“焦炭销售”,B公司应A公司的要求在上述单据上盖了章,至于货物品名、等级在所不问,因为究竟没有真实的货物存在,也没有货物交接!上述单子仅仅是个书面的符号,故B公司没有必要关心到底是何种货物!而且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已经将该批货物的质量合格证实文件和检测报告提供应B公司。A公司显然没有证据证实提货地点变更事宜,如此价值的货物A公司竟然不闻不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也与合同的约定自相矛盾!

  3、查明款项的汇款方和收款方

  Y公司的甲直接汇款2550万元至A公司的账户中,并没有告诉B公司,B公司派财务人员到A公司处对账时,发现了甲已经汇款给A公司后,A公司才告诉B公司的,在此情况下,A公司让B公司补办了《委托付款书》并加盖了B公司公章。本应该是买卖双方的款项往来,却有第三方越俎代庖,借款的本质已经掩饰不住。

  4、查明买卖合同中不合理的规定

  由于A公司是实际的出资方,双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是A公司提供,A公司在合同中增设了对“卖方”有利的条款,如定金、“交货”前付清全款、高额的延期付款违约金等。从双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的“价款和支付方式”条款约定来看,是违背买卖合同的货款支付的习惯的,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两个工作日内,B公司支付定金1000万元,合同签订后80天内,B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否则,A公司有权利单方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处理货物,并追究B公司的违约责任。那么在双方还没有交货且没有约定交货时间的情况下,卖方凭什么要求买方在80天内付清全款!而且假如买方不能在80天内付清全款,卖方就可以终止合同!没收保证金,处理货物!货物当时都没有交付,怎么处理货物?!其真实目的是要求B公司支付融通资金!这些条款与正常的买卖合同条款严峻不符!而与以买卖合同为名实为借款合同中通常体现出来的违约条款、还款条款等约定相符!

  5、举证责任在谁?

  假如A公司认为其与B公司系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应当对双方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的实际状况以及合同标的物的交接过程承担证实责任。但是A公司没有提交标的物的实际状况以及标的物交接过程的任何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6、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性质和作用

  (1)双方除了在事后补了一份《发货单》《收货单》仅是配合资金流转而出具,并非真实表明合同标的物存在和被交接的事实。

  (2)双方签订的《焦炭销售合同》是企业资金拆借环节中的一环。实际借款企业Y公司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形式上在从事完全亏损的生意,严峻违反市场规律!其所谓的亏损是支付给A公司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费用。

  范亚光律师简介:

  中国法学会会员

  北京市律协合同法专业委会员会委员

  擅长公司业务、行政诉讼

  中心电视台、中心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新京报、网络导报、方圆律政等媒体特约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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