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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专案-CSO虚开发票”所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政策解读

分类:问答百科 2022-06-10
导读: “903专案-CSO虚开发票”所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政策解读--当所有医药行业在高度关注“77家药企查账”的时候,已经有上百家药企却在近两三个月内连续收到税务通知,通知明确告之某某省市区域的某家“酒店、广告、咨询”类型的公司已经被判断为“虚开发票”,要求企...
“903专案-CSO虚开发票”所面临的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政策解读

当所有医药行业在高度关注“77家药企查账”的时候,已经有上百家药企却在近两三个月内连续收到税务通知,通知明确告之某某省市区域的某家“酒店、广告、咨询”类型的公司已经被判断为“虚开发票”,要求企业就收到的发票进行“补税”,并且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药销通老冯接到不少药企和开办所谓“CSO”或通过“CSO”获得过发票的代理商的微信或电话的咨询,询问这是税务的什么动作?会有什么严峻后果?应该如何应对?

这就是针对医药行业专项检查的“903专案”,它是以武汉市税务部门2018年9月03日雷霆出击,专门针对武汉市及周边区域短期内快速成立的为医药企业开具咨询服务类发票的服务公司开展的一次“税务大检查”,并且快速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和“过票洗钱”,包括重庆、江西、云南、江苏、上海、湖南等多个省市区域,虽然大量CSO们从去年就开始处理并以为已经完结,却想不到在今年6月份出现向上游众多药企税务协查,甚至没有进行具体协查直接通知药企补税的结果。

为什么这些CSO们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和“过票洗钱”,药销通老冯在7月初曾经发表过一篇《“六无CSO”公司怎能经得起税务稽查和财政检查?》的文章,文章中已经具体说明了这些“虚开”的特征,相应的CSO们也已经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个别开票金额巨大的CSO已经构成犯罪。CSO被处罚只是这些专案处理的一半,紧接着还要处理所有受票方即药企的“虚开”问题,所以才会出现近期药企收到税务通知的事情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要重新学习和熟悉“涉税”所对应的行政处罚和犯罪量刑的问题。

涉及税收征管和发票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办法》、《税务登记治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修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于以下行为或事实面临行政处罚或刑罚:

1

违背税务登记治理类: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③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④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⑤通过虚假证实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2

违背账簿凭证治理类:

①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②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③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④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处理代扣代收代缴等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⑤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3

违背纳税申报类: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④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4

违背税款征收治理类:

①各种形式或手段的偷税;②逃避追缴欠税;③抗税; 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⑤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⑥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5

违背发票治理类:

①违规发票开具、数据报送、存放和保管、缴销等行为;②跨区域或出境使用发票的;③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④虚开发票的(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们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⑤非法代开发票。⑥违背发票治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

违背税务检查类:

①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主要包括: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有关资料的。4、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销毁有关资料的。5、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②税务机关依法到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的。

有哪些发票和涉税违法行为会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修正案)》中有关“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相关法律条款,部分涉税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包括:

1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5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

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6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7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CSO“虚开(普通)发票”会受到哪些行政处罚或刑罚?

一旦CSO被税务认定为“虚开发票”,则将面临如下行政处罚:

1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比如非法虚开发票已经到帐的资金、或资金未到帐(或已转帐)而有相应收入(开票点位费或开票费),被没收。

2

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情况下没有虚开1万以内的。

3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大部分不严峻的情况下,税务基本上处于5万的罚款。

并且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A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B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

C

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

追究刑事责任所获刑罚:

1

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以上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发票之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不仅仅体现在虚开的发票是否在100张以上或者涉案数额是否在40万元以上(数量的区分),还体现在该虚开的行为类型是否危及了国家的税收秩序或者有危及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类型的区分),只有既具备了这种实害性或者危险性,同时又达到了一定的数量要求时,该行为才具备了刑罚的可罚性,才能作为犯罪。所以虚开普通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以情节是否严峻为主要依据的,不仅是数量上达到份数100份以上、或累计金额40万以上、或5年内受到2次行政处罚后还有虚开行为,同时在性质上也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缴和发票治理秩序,这样才是情节严峻,可认定为虚开普通发票罪。

虽然目前大部分CSO公司的虚开发票大部分以行政处罚为主,但假如出现大金额、多数量、频繁虚开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较大损害或严峻影响到医药企业合理的成本费用与利润构成,则有可能被列为“刑事犯罪”,比如最近的莆田出现的开票公司被抓事件。

收到“虚开发票”的药企会怎么处罚?

一旦药企被税务认定接收到的发票是“虚开发票”,则面临的行政处罚: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企业取得虚开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虚开”的发票票据无效,不得税前扣除,必须进行财务调整;

2

补缴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视同为企业利润),票面金额的25%(或15%,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六十四条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并且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1) 逃税罪: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殊严峻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刑法中有豁免条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所以目前几乎所有药企被认定收到“虚开发票”后,基本上是以补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处理,极少有刑事判罚的情况,但5年内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就不会豁免刑责了。

通过系统梳理税收征管法、发票治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针对“虚开发票”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具体解读,“虚开发票”的确是对企业或个人极其危险并且极不划算的行为,不仅仅是补税罚款,更是非常轻易的面临刑事犯罪并获刑的处罚。在以前税务监管不严格,各省各地税务系统分割的时代,可能某些人通过虚开发票获得了一点儿利益,但在“金税三期”、“国地税合并“、”税务稽查强化“的今天,谁”虚开“就是谁”找死“,可能侥幸今天没抓到,明天后天终究会抓到你,因为税务稽查是穿越历史的稽查,就像本次”903专案“查出来的发票都是2017年、2018年开具的一样,所以”拒开、拒找、拒买、拒用“虚开发票,成为当前医药人确保”安全“的底线。关于如何规避”虚开“,药销通老冯会在后面的文章中进行具体罗列说明。

我们除了虚开发票,还有可能在财务处理、发票治理和税收征管事务上存在着其他的违规违法的行为,为了让大家对“涉税”可能会面临的行政处罚有更全面而清楚的了解,药销通老冯为大家整理了一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假如有感爱好的朋友,可以关注【药销通】公众号,后台回复“专家文档”,向我们漂亮的小编索要电子版文件。

作者:冯军

医药营销合规专家,药销通药代通 创始人,山东资略信息北京约通信息 董事长,北京企商帮企业治理服务有限公司 行业专家

18年医药行业服务经历,50多家医药企业营销效能治理、精细化招商、营销合规和财税筹划的实操经历,2016年到2019年主导并完成近40多家国有、上市制药企业合规转型咨询项目和落地,协助医药企应对两票制的营销模式转型,帮助医药代理商服务转型,医药企业与代理商财税筹划与风险管控指导,多家主要医药媒体特约撰稿人,属于行业内不多的“医药营销+财税处理+信息化方案”三栖专家。冯军老师创立并组建了合规咨询团队、营销治理软件、云治理平台、互联网招商平台、医药大数据公司,并联合海内覆盖21个省市新经济园区协助实现从药企到省级代理到一线自然人的三级合规与财税辅导和服务支持,解决医药营销“最后一公里”的现实问题。

联系微信:fengjun817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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