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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看法有哪些?

分类:问答百科 2022-08-01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看法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更加重大,要求更加严格,必须加强领导。笔者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对做好新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看法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更加重大,要求更加严格,必须加强领导。笔者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践,对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更新观念,深刻熟悉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治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院极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保证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

  从性质上确立了纪检监察部门在法院各部门中的作用地位有着其他部门所不可替代的特别性。因此,必须更新观念,充分熟悉新时期加强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一)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人民法院被人民群众誉为“最讲理、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

  人民法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且关系到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玷污人民法院形象的大是大非问题。受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将时有发生,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违法违纪事件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枉法裁判,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将难以实现。

  (二)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古时有“贪泉”,据说凡是喝过贪泉的人,都要丧失廉洁性,变得贪得无厌。东晋清官吴隐之“饮之泰然自若,终身清廉”。这说明只要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外来的侵蚀是徒劳的。贪赃枉法的法官中,不少是典型的由思想滑坡逐步演变到经济上贪婪、政治上蜕变。

  因此,在新时期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常常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帮助法官树立准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廉如水、司法为民,始终保持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三)加强纪检监察工作是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需要。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纪检监察工作,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判权、执行权的监督是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两个条例”的题中之意。

  法院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按照政治素质强、法律业务熟的标准配强配齐纪检监察干部,重视改善纪检监察干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大胆开展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上级纪委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特殊是要加强对“两个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到审判权、执行权行使到哪里,纪律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法院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

  二、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作用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在当地纪委和法院党组领导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约职能、惩处维护职能、教育防范职能、支持保护职能,行使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既要对法院审判行为进行纪律监督,又要对不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法院纪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还应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用卓有成效的工作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一)加强对审判行为的纪律监督。所谓审判行为是指人民法院一切与审判有关,并具有行政治理意义的行为。既含有审判活动中的行为,也含有行政治理意义的行为。各审判业务部门和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行为受审判监督的多,而受到严格纪律制约的少,致使少数审判人员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损害法院形象,走上违法违纪的道路。

  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强调,要继承强化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审判人员在从事审判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格依法,秉公执法是否廉洁执法守法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赃卖法;是否有欺压群众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法院纪律为依据,震慑个别越轨者,促进办案人员准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纪律,模范遵守党章、党规,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的发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二)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查处力度。

  当前司法领域的违纪违法甚至腐败现象依然呈易发多发的态势,利用审判权、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厉查处,要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壮士断臂”的气概,果断彻底地清除法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对于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以免养痈遗患。

  要有自暴其丑的精神,自我揭短。对于极少数司法腐败现象,虽然是“家丑”,也不能捂着、盖着,文过饰非。实际上,在权力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不断加强的形势下,盖是盖不住的。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

  同时,要果断支持保护审判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法官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法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要依法进行处理。(三)建立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千头万绪的工作,涉及到组织建设、审判治理、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不同层面,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与法院各项工作联系紧密,是法院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要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监督机制,建立相关责任制度,强化院长、庭长对法官和审判工作的治理、监督,注意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制约和分权制衡,逐步解决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努力建立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以有效地防备和遏止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犯问题的发生。

  三、协调配合,准确处理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几个关系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常常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发生横向或纵向、甚至交叉的关系。准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对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准确处理法院纪检组与法院党组、当地纪委的关系。

  法院纪检组在法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工作,纪检业务以当地纪委领导为主。法院纪检组应当常常地向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积极反映情况,请示汇报工作,处理重要或者复杂案件时,在向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纪委,以取得院党组和当地纪委的领导和支持。

  法院党组也应重视和支持纪检组的工作,为纪检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二是准确处理审判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审判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也是法院工作的重心。做好审判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等,全体党员干部都要严格遵守。

  ”实践证实,假如在抓审判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审判工作就轻易出问题,例如有的法院大楼盖起来了,人却倒下去了案件数量增多了,群众的信任度却下降了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改善了,而法院在群众中的形象却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要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保障和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三是准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一些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熟悉不到位,认为是纪检干部在整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但一些干警信马由缰,走上犯罪道路,才真正意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悔之晚矣。

  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治理,严格要求,常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四是准确处理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关系。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法院其他部门的教育工作广泛交叉和重叠,有着十分密切的协作关系。

  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法院党组织和政工部门常常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心保持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结合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法院党员干部在审判执行活动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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