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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梅花烙》和《宫琐连城》的相关法院结论,分享给影视从业者们:

分类:问答百科 2022-07-19
导读: 转发:《梅花烙》和《宫琐连城》的相关法院结论,分享给影视从业者们:--转发:《梅花烙》和《宫琐连城》的相关法院结论,科普分享给影视从业者们: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 《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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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梅花烙》和《宫琐连城》的相关法院结论,科普分享给影视从业者们: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

  《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

  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

  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ᨀ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实践中,虽电视剧拍

  摄过程中可能对剧本进行适当调整,也不乏剧本与电视剧内容高度一致的情形。打印装订成册

  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裁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

  变化。在本案中,原告陈喆ᨀ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

  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

  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裁,原告ᨀ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

  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实,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ᨀ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

  认证机构出具的证实、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可见,以署名情况认定作者身份仅为作品创作关系的初步推定证实,而作为相反证实

  的依据则有多种方式。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

  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

  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已

  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五被告均认为,林久愉在剧本《梅花烙》的创作过程中执行了相关整理工作,林久愉

  应基于其整理工作享有剧本《梅花烙》的作者身份,并享有剧本著作权;剧本《梅花烙》至少

  为林久愉与原告的合作作品,林久愉应享有该剧本的合作作者身份,与原告共同享有剧本《梅

  花烙》的著作权。就这一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是指,对一些散乱作品或者

  材料进行删节、组合、编排,经过加工、梳理使其具有可欣赏性,强调的是整理需融入行为人

  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并最终以其独创贡献造就了作品的形成;就合作作品而言,合作作者须为

  参与了作品创作的主体,需要对作品创作付出创造性聪明劳动。执笔者是否属于作品的创作者,

  应以执笔者是否在这一过程中ᨀ供了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加以确认。如作品的详细故事、情

  节等均由他人创作并以口述表达,执笔者仅以辅助记录的方式将相关口述转换为文字形式加以

  记裁,那么,这种执笔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者。

  在本案中,林久愉报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

  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聪明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

  烙》作者。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关于小说《梅花烙》是否与剧本《梅花烙》构成同一作品从而不具有独立的著作权的

  问题,原告陈喆主张小说《梅花烙》是在剧本《梅花烙》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

  本院认为,该问题取决于小说《梅花烙》是否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

  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产生,融入了作者的原创聪明。独创性在概念上强调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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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完成及创作性。独立完成,即作品由作者通过独立思索、创作产生,而不是单纯模拟、抄袭

  他人作品;创作性,强调作品应融入作者的创作个性,即作者个人所特有的创作表达。因此,

  在著作权法保护的维度上,独创性,强调作品系作者个人,而非他人的独创聪明成果。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

  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

  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小说《梅花烙》的署名为原告陈喆,故本

  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

  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著作权法保

  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

  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

  小说、剧本等文学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作品的表达

  元素,包括足够详细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

  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聪明创作,凝聚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

  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文学作品的创作,以特定的人物关系设置为基础,搭配与人物融合的情节安排,基于

  特定的逻辑连贯、编排而成作品故事发展的整体,并最终形成作品的全貌。人物设置和人物关

  系是文学作品展现人物冲突、推动情节发展的主要元素。但孤立的人物特征(身份、相貌、性

  格、兴趣、技能等),或者概括性的人物关系(亲属关系、情侣关系、朋友关系等),更倾向

  属于公知素材,不能因存在在先使用而造成创作垄断的效果。然而,一部具有独创性的文学作

  品,通常以故事情节与人物的交互作用来呈现个性化的、详细的人物关系,人物关系基于特定

  情节的发展产生独创性的表现效果,此时特定作品中的这种特定人物关系就将基于作者的独创

  设计脱离公知素材的维度,而具有独创性并纳入作者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保护范畴。特殊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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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的作品中,作者具有较大的自由创作空间与创作方向,通过᧿写,塑造鲜明的人物形象,

  并通过人物关系的发展推动故事情节、展现戏剧矛盾冲突与人物命运。

  情节是文学作品的基础表达,受众欣赏和评判文学作品的创作内容,也以对情节的捕

  获为直观路径。基于特定的素材选择、事件设计、人物安排,以特定的因果关系及逻辑关联搭

  建详细故事情节的工作融入了作者独创聪明,对出色情节的锻造,是作者创作优秀文学作品的

  基础前ᨀ,是作品为人津津乐道的重要因素,是经典作品长久流传的创作基石,甚至可称文学

  作品创作的灵魂。因此,对文学作品情节给予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假如仅

  仅就单一情一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正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

  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

  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

  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予作品整体的独创性。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炒安排和情

  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定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基于

  相同的情节没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特定

  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假如用来比较的先后

  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

  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因此,足够详细的人物

  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一般来说,思想是指概念、术语、原则、客观事实、创

  意、发现等等。表达则是指对于思想观念的各种形式或方式的表述,如文字的、音符的、数字

  的、线条的、色彩的、造型的、形体动作的表述或传达等。从这个意义上说,表达所形成的就

  是作品。

  这就需要对思想与表达作出区分。本院认为,抽象概括法可以作为思想与表达的分析

  方法,即将一部文学作品中的内容比作一个金字塔,金字塔的底端是由最为详细的表达构成,

  而金字塔的顶端是最为概括抽象的思想。当文字作品的权利人起诉他人的文字作品侵害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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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著作权时,需通过对比的方式予以确认,则可参照相似内容在金字塔中的位置来判定相似部

  分属于表达或思想:位置越接近顶端,越可归类于思想;位置越接近底端,越可归类于表达。

  文学作品中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假如仅仅是“父子关系”、“兄弟关系”、“情侣关系”

  等,无疑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应属于思想范畴;假如就上述人物关系加以详细化:“父亲是王

  爷而儿子是贝勒但两人并非真父子”,“哥哥是偷换来的贝勒而弟弟是侧福晋的儿子”,“情侣双

  方是因偷换孩子导致身份颠倒的两个特定人物”,则相对于前述人物关系设置而言,这样的具

  体设计无疑将处于金字塔结构的相对下层;假如再将特定事件安插在存在特定关系的人物之间,

  则无疑又是对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的更为详细化设计,这样的设计又会体现在金字塔更加底层

  的位置。假如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详细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

  致详细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详细的表达。

  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

  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旧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

  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详细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

  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假如详细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

  以作为表达。

  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 17 个桥段及 21 个桥段,基本构

  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桥段”应归类为详细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所谓特定情境,更正确地说,应为场景原则,是指在文学作品中,假如报据历史事实、

  人们的经验或者读者、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述某些场景或使用某些场

  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由在先作品᧿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写相同场

  景也不构成侵权。所谓有限表达是指,当表达特定构想的方法只有一种或极其有限时,则表达

  与构想合井,从而,即使作品之间构成实质相似,也不构成侵害著作权。但需要注重的是,即

  便是有限表达,事实上也存在着创作的空间,出现完全雷同的创作表达也是非常罕见的。所谓

  公知素材是指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素材或客观事实。

  本院认为,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

  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

  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合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

  于故事发展運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不能

  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于其独创成果产生

  的作品.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

  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定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聪明的表达而赋予

  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假如相关作品的内容足以认定为详细的表

  达,对于其是否属于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而非作者独立原创,这一举证责任应在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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